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侵訴,48,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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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兆裕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475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被害人即代號AB000-A111441 之女子(下稱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網路認識1 、2 年之朋友關係,被害人想進一步交往,惟被告只把被害人當成一般私下可以隨意發生性行為之對象,於民國111 年8 月22日晚間8 時許,在臺中市○○區○○巷000 號前(創建月亮公園)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被害人意願,不顧被害人之抗拒,以手撫摸及親吻被害人嘴巴、胸部、下體等處,再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之方式發生性行為,並恫嚇稱:「你現在手再不走開的話我就…你現在手走開我就1 隻手指頭,不走開我就2 隻手指頭,你要2 隻還是1 隻」等語,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性交得逞。

後因被害人不配合,被告因此生氣,將被害人載回其停機車處(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附近)後自行離開,經警據報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

另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又按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於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辯稱係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常見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事後翻悔或遭家人親友發現等緣故,為維護本身名譽暨免受責難,而指控係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被害人難免有虛偽或誇大陳述之可能,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不至僅以被害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而所謂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非僅在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故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係指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是被害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平素曾否說謊,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與證人丙○之LINE對話訊息、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證人丙○健保就醫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1 年11月29日刑生字第1117039246號)、扣押物品清單、事發時證人丙○之錄音檔及警方製作之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行,辯稱:我跟丙○本來就是床伴關係約維持1 、2 年了,當時是在車上,如果丙○不願意配合我,我也沒辦法做到親她、跟她接吻、碰她的下體這些事情,而且我也沒有必要強制對她如何,因為我們這樣性關係本來就時常發生,丙○說不要、不要本來就很正常,因為她本來就是這樣的類型,每次她一開始都是這樣,但是到後面都是丙○來用我,我們的互動本來就是如此,我覺得丙○如果真的不要,她可以生氣、抗拒、打我,可是當下錄音檔沒有這樣的狀況,如果我真的覺得丙○是生氣、不開心了,我當然也不可能再跟丙○怎麼樣,我跟丙○相處那麼久、發生過那麼多次,我也沒有真的欺負過她,而我在LINE跟她說抱歉,通常女生生氣,我都是先說抱歉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丙○自己說她錄了好幾段,怎麼提出來的只有2 分42秒的錄音,而且第一句話就是不要,我們認為這錄音是有經過丙○擷取的,又從被告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來看,他們的關係還不錯,會一起討論手遊及其他事情,並不是陌生人,他們只是在名分上不是男女朋友,但其實和男女朋友的關係是一樣的,另外被告已經與丙○發生過多次親密關係,包括性行為,他沒有必要對丙○做強制性交的行為,從2 分多鐘的錄音最後一句是被告主動說要回家的,把丙○載回去的過程也都很正常並無異樣發生,所以被告的主觀意識上是沒有強制性交的犯意,而從8 月22日的LINE對話紀錄來看,被告完全沒有意識到他這樣的做法是屬於性侵,或者丙○說不要是真的不要的意思,所以被告的一切對話還是非常正常,勘驗的時候沒辦法把錄音內容的語調與情狀完全表達,但聽起來覺得像是調情的意味,且丙○的用語是你不要再玩我了,她不是說你不要再強迫我、性侵我,所以這整個過程被告是沒有意識到丙○是真的不要,本案到底有無違反意願,還是有很大的疑問,畢竟兩造不是不熟悉的人,再者在車內的狹小空間,丙○若沒有配合移動,被告是不可能得逞,因為被告與丙○的衣服都沒有破損,也沒有任何傷,於此情況下還可以親到胸部、手指還可以伸入,我們認為是比較有疑問的等語。

六、經查:㈠有關被告將手指插入證人丙○之下體時,證人丙○有以口頭向被告表示「不要」等語,並有伸手推擋被告以表達拒絕的意思,但被告無視於此仍將手指伸入其下體內乙事,雖據證人丙○於本案偵審期間指訴歷歷。

然就被告斯時在車內將手指伸入其下體之過程,依證人丙○於警詢時所陳:被告將車停在創建月亮公園旁,就開始掀我的上衣、用手摸我的胸部,一邊親吻我的胸部及嘴巴,另一隻手開始觸摸我的下體並且用手指進入我的下體,被告掀上衣時,我就有喊說我不要,我有用手推他、抗拒他表達拒絕的意思,我有叫被告把手拿出來,但被告叫我把手拿開,如果不拿開,他就要伸進去第2 次,被告當時放倒我副駕的座椅撲上壓上我的身體,有用情緒勒索的話威脅我,讓我不敢在車上亂動,我有用手壓住被告的手制止他的手再往下侵入我的下體,被告就說你手再不拿走,我就要用兩指侵犯你等語(偵字公開卷第23、25、29頁),可知被告將車輛停在「創建月亮公園」路旁後,有將證人丙○所乘坐之副駕駛座座椅調整為平躺狀態,並將身體壓在證人丙○身上,且於被告欲將手指伸入證人丙○之下體,證人丙○卻伸手壓住被告的手時,被告係以若證人丙○不將手拿開,就要改成用兩隻手指插入其下體等言詞,使證人丙○不敢再有妨礙被告之舉動,並任由被告將手指插入其下體;

而參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我有說不要,還有用手去擋被告,但被告還是強行拉我的褲子、拉開我擋他的手,並用手指侵入我的下體,他當時已經伸進來,被告命令我要我靠在他身上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00 、101 、103 頁),則是被告斯時有採取積極舉動(即強拉證人丙○的褲子、拉開證人丙○的手)以排除障礙,使其手指能順利伸入證人丙○之下體,且就辯護人詢問被告用手指插入其下體時是躺著還是坐著一事,證人丙○並證稱坐在椅子上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06 頁)。

對照證人丙○上開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於證人丙○出手抵擋之情況下,究係因被告以情緒勒索之言語威脅致證人丙○不敢或放棄抗拒,而任令被告為之,抑或被告強脫證人丙○的褲子、強行拉開證人丙○抵住其下體部位的手,方始被告可將手指伸入證人丙○之下體內;

以及被告停車後有無將證人丙○所坐副駕駛座之座椅調整為平躺狀態,再撲到證人丙○身上並以身體壓住證人丙○,而完成將手指侵入證人丙○下體內之行為,或者被告係命令坐在副駕駛座之證人丙○靠在自己身上,復於此狀態下將手指伸入證人丙○之下體內等節,證人丙○就上述攸關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過程之重要情節,前後所述不一,明顯有異,非無瑕疵可指,是否能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而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猥褻、性交等行為,容有疑義。

尤其,證人丙○乃指訴被告涉及犯罪行為之人,與被告本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是以證人丙○之指證縱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遑論證人丙○所為指訴存有前述不一致之瑕疵,故其指稱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之證述,即難遽信。

㈡參諸證人丙○於111 年8 月26日警詢中證稱:我與被告約111 年8 月22日晚間7 時30分在鬼燒串物專門店,吃完以後原本打算出發去看海賊王電影,中途他一直在附近開車亂繞,在想說要去哪家電影院看,途中經過台中河南二店麥當勞(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然後轉入福上巷停在創建月亮公園(臺中市○○區○○巷000 號)的路旁等語(偵字公開卷第23頁),足見證人丙○距其指訴遭被告強制性交雖已相隔約5 日,仍可於報警時明確陳述案發當晚行程、被告駕車路線及描述案發地點環境,故證人丙○應係對案發當晚發生之事印象深刻,方於光線本不明亮之夜間尚能記得被告駕車行經之處所;

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對於當天我們離開鬼燒串物專門店後的行車路徑,我只知道被告開來開去,我不知道那是哪裡,其實被告在到「創建月亮公園」那邊之前,已經在路上來回開好幾趟,所以我當時不確定位置在哪裡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05 、116 頁),與其於警詢所述有別,姑不論此係因時間相隔已久致其記憶淡忘,或其他因素使其無法描述當日行經何處,然於無以確知實際情形為何之狀況下,就檢察官所詰問之「妳當時有無想到要下車,做出離開車子的反抗動作?」此一問題,是否如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我當時不知道被告把我載到哪裡,我不知道我在何處,所以我不敢去任何地方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01 頁),尚非無疑。

倘若證人丙○係於與被告相約外出用餐過程中,無預警地遭被告駕車至不明處所強制猥褻、性交,證人丙○應係極為震驚、害怕且亟欲自保,對於斯何以未能脫困或取得外界幫助,縱未因此懊惱不已或產生責怪、怨懟自己之情,亦應不至於全然忘卻使其無法逃離之原因,惟證人丙○於警詢時並未提及當時有路人行經被告停車之處,或有其他車輛停在附近乙事,抑或面臨何種情況致其無法對外求救之任何緣由,迨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始稱:在「創建月亮公園」前有1 個人走過去,但是我不敢求救,因為門口有停一台他朋友的車,我是等車子停好,有人經過時我才錄音的,我當時不確定路人跟被告有無關係,也可能被告看到有人走來,所以被告有鎖車門,我當下可以反應的時間很短,我只想到要趕快錄音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08 、117 頁),是其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之真實性自堪存疑。

況且,本案乃被告、證人丙○相約外出,此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本院公開卷第112 頁),佐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既稱因被告駕車隨意繞行致其不知自己身在何方,何以又懷疑行經車旁之路人與被告有所關聯?且證人丙○更因此選擇不向路人呼救,而改為以錄音方式自保,此間是否合於常情,尚有疑慮。

故被告於案發時是否確有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式壓制證人丙○之性自主意志,而遂行猥褻、性交行為,實有商榷餘地。

㈢又證人丙○雖於警詢時表示除了伸手推被告之外,亦有以口頭向被告表示「不要」之意,且事發當下有錄音等語(偵字公開卷第25、33頁),並提出其以手機錄音之檔案為據,嗣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時間總長為2 分42秒之錄音檔,其內容乃證人丙○先口出「不要」、「就真的會有人啦,走開」等語,被告則稱「手走開,手走開」、「你現在走開我就伸…伸出來,你要是手再不走開的話你就慘了」等語,而於證人丙○表示「是哦」後,被告再稱「你現在手走開我就一支手指頭,你不走開我就兩支手指頭」等語,證人丙○並以「就都沒有選擇要拿出來」反問被告,其後就被告是否將插入證人丙○下體內之手指拿出一事,證人丙○不斷表示「不要」、「(手)走開」、「拿走」等語,被告則不停詢問證人丙○要放入幾隻手指至其下體內,雙方即重複此類對話數次,其間被告詢問證人丙○感覺如何、是否舒服,證人丙○則一再說沒有,迨證人丙○表示「你到底…你今天到底要怎樣…,不要」等語後,被告即稱「唉算了還是回家好了,不然妳那麼爽,回家」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公開卷第49至55頁),職此,證人丙○當時數度口出「不要」、「(手)走開」、「拿走」等語,堪以認定。

惟由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我與丙○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約2 年,我們大約1 個月見面1 次,大約每次見面都會有性行為等語(偵字公開卷第16、18頁),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與被告認識至少1 年,也發生過1 次以上之性行為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04 頁),足徵被告與證人丙○彼此間應有一定熟悉程度、信賴基礎,且於案發前已有發生性行為之情;

輔以卷附被告與證人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示,被告與證人丙○自110 年5 月30日起已互相傳送訊息且聯絡頻繁,直到證人丙○於111 年8 月24日以後未再回覆被告之訊息為止(詳本院不公開卷),而該等內容不乏彼此調情甚或談及與性有關之話題(詳附表),其中證人丙○雖曾向被告表示「還是你希望我跟你保持距離比較好?」、「我會空虛」、「不做就不空虛了」等語(詳附表編號4 、8 ),然雙方此後仍係保持密切聯繫,且依然有與性行為相關之私密言語(詳附表編號8 至10)。

從而,證人丙○當時雖有以口頭表示「不要」等語,並做出伸手推拒等舉動,然綜參被告、證人丙○上開對彼此關係之陳述,及前述LINE對話紀錄所呈現親密內容,被告於警詢時辯稱:丙○有說不要,但身體卻還是一直往我身上靠,她本來就是一個半推半就的人,我覺得她的行為就很自然,並無強烈的抗拒我等語(偵字公開卷第17頁),及於本院審理期間所辯:我跟丙○本來就是床伴關係約維持1 、2 年了,當時是在車上,如果丙○不願意配合我,我也沒辦法做到親她、跟她接吻、碰她的下體這些事情,一直以來我跟她本來就有這樣的關係,之前好幾十次都有直接發生性行為,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她家,外面也有、車上也有過,這些過程中丙○也都是不要、不要的叫,會有點抗拒,因為丙○知道我有女朋友,每次在發生性行為的當下大概都是這樣的模式,本案事發當下,我也覺得是跟之前一樣、是很正常且自然的,丙○說不要、不要,本來就很正常,我們在發生關係時,我也常常講不要,丙○說不要是因為她本來就是這樣的類型,每次她一開始都是這樣,但每次到後面都是她來用我,我們的互動本來就是如此等語(本院公開卷第45、124 、125 、127 頁),即非全然無稽。

㈣再就本院勘驗證人丙○所提出之錄音檔,雙方對話係以被告表示「(細語聲無法辨識),唉算了還是回家好了,不然妳那麼爽,回家」等語結束(本院公開卷第55頁),此與被告於警詢中所辯:我當時愛撫丙○時,丙○也有用手愛撫我的生殖器官,一切感覺並無反抗不要之意,直到我請丙○幫我口交時,她才拒絕,當下我也因為丙○的拒絕而生氣,也馬上停止動作,並跟丙○說這樣我們就不要繼續了,我想回家了,然後丙○就返回座位上,我便載丙○到她停車的地方等語(偵字公開卷第17頁),尚屬相符,是以,被告與證人丙○當時不歡而散,是否如證人丙○於警詢中所述:過程中我一直推被告,但被告一直不停手,後來被告終於停手時說「你就是想要第二指嘛,你真的很色」,被告後來就說要送我回家,就開車載我到我停放機車的地方等語(偵字公開卷第25頁),容屬有疑。

而被告、證人丙○各自離去後,被告於案發當日111 年8 月22日晚間10時40分許傳送「到家說一下吧」、「抱歉最近太累了壓力太大沒怪你喔」等訊息予證人丙○,且於111 年8 月22日晚間11時23分許與證人丙○透過LINE進行語音通話後,隨即傳送「沒事」、「我沒確診」等訊息,證人丙○則回覆「不好意思這次耽誤你太多時間 你好好休息吧」等語,其後被告於111 年8 月23日凌晨0 時3 、4 分許向證人丙○陳述其身體不適,並就其發脾氣一事表示歉意、希望證人丙○不要不開心,且見證人丙○於111 年8 月23日上午11時13分回以「不知道 不太舒服」時,除詢問證人丙○是否也身體不適外,並提醒證人丙○記得快篩,證人丙○即傳送「謝謝你的關心」、「昨天太過分了」等訊息,而被告仍持續向證人丙○述說其身體狀況及再次詢問證人丙○有無身體不舒服之情,迨證人丙○於111 年8 月24日晚間7 時6 分許、9 分許表示「對於星期一的事我還是不敢面對你 我覺得我的狀況很不好」、「我以為五月那件事情過後 還能跟你好好來往 可是星期一你又碰我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等語,被告旋稱「抱歉」、「下次不要了」、「好好練習」等語,並於證人丙○反問「練習什麼」時,回以「練習乖乖」等情,有被告與證人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卷為憑(偵字不公開卷第19至31頁),則依被告與證人丙○上開對話內容之內涵及語意脈絡觀察,被告仍與證人丙○閒話家常,並使用「練習乖乖」此種親暱用語,似有向證人丙○撒嬌之意;

參以,被告於111 年8 月31日、9 月13日以LINE分別傳送「哈囉」、「你怎麼」、「失蹤了」、「最近還好嗎?」此等不解證人丙○為何突然失去信息之言語(偵字不公開卷第33、35頁),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在LINE中說「昨天太過分了」,是想瞭解被告到底知不知道其實昨天我有抵抗,我想跟他表達昨天他太過分了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14 頁),則被告斯時究竟有無察覺證人丙○有何異狀,且於明知、可得而知證人丙○不願意發生猥褻、性交行為之情況下,猶強行或違反證人丙○之意願而為之,更令人置疑。

㈤至證人丙○雖於警詢中證稱:於111 年5 月的時候,被告有來我的住處,當時我跟他處於曖昧期,我跟被告有接吻,但當被告用下體塞入我的嘴巴要叫我口交時,我不要,當下我嘴巴緊閉不讓他得逞,有掙扎一段時間,被告就放棄,然後離開我的住處等語(偵字公開卷第37頁);

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1 年8 月24日中午12時10分許用LINE傳送「對於星期一的事我還是不敢面對你 我覺得我的狀況很不好」、「我以為五月那件事情過後 還能跟你好好來往 可是星期一你又碰我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是想明確跟被告說5 月時我們之間是意外,可能是誤會什麼還能繼續來往,但是8 月的時候他又這樣對我等語(本院公開卷第114 頁),意指被告於111 年8 月22日晚間係在違反其意願之情況下將手指插入其下體內,然而被告與證人丙○於111 年5 月份碰面時發生何事已難為人所知,自無法憑此驟然推斷被告於111 年8 月22日晚間係以強制力或違反證人丙○之意願,而對證人丙○從事猥褻、性交行為。

衡以,證人丙○於案發前已知被告有女朋友,此參被告與證人丙○於110 年6 月3 日之LINE對話紀錄即明(詳附表編號3 ),且證人丙○於111 年2 月9 日曾向被告提及與其發生親密關係後感到空虛一事(詳附表編號8 ),從而,證人丙○或許對被告有交往對象卻又與其發生性行為一事感到介意,或因不知如何界定彼此之關係而困惑、徬徨,致其處於感情與理性間之掙扎,進而使其對此段關係之看法有所變化、轉折,抑或隨雙方感情發展、時空變換等其他主客觀因素而轉變心念與態度,惟人之內心活動參雜各種想法、情緒甚或彼此交雜,本不易為他人所查知;

且由卷附被告與證人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知,被告與證人丙○於111 年2 月9 日後仍有談及與性有關之話題;

另就證人丙○所自陳雙方於111 年5 月份碰面後,使其對被告心生芥蒂乙事言之,證人丙○與被告其後猶透過LINE互相聯絡、聊天,而內容包含遊戲、工作、日常生活等(本院不公開卷第359 至381 頁),未見其等於交談過程中有何異樣,是以,被告能否體察證人丙○之內心所思,並明瞭證人丙○於111 年5 月份見面後已無意與其有任何親密接觸,殊有疑義。

況且,苟若被告本係基於強制猥褻、性交犯意而於停車後將手指插入證人丙○之下體,或於撫摸證人丙○中途即意識到證人丙○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猶強行為之,則被告縱未極力彌補以修復彼此情誼,亦當注意用詞以免刺激證人丙○之情緒,然由被告、證人丙○於111 年8 月22日晚間各自離去後,被告仍以平日閒談之語氣與證人丙○談話(詳偵字不公開卷第19至31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實無法排除被告基於以往與證人丙○親密愛撫之經驗,而誤認證人丙○於案發時有意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之可能;

再者,被告、證人丙○有無發生性交行為之意願,涉及雙方各自之內心活動,並受當時所處情境及彼此以言語、肢體碰觸、試探後之生理、情緒反應所影響,尚難僅憑最終發生性交行為之結果,即逕認被告係施加強制力或違反證人丙○之意願而為。

是以,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所為證人丙○斯時雖有口頭表示「不要」等語、伸手推擋之舉,但依其與證人丙○過往互動情形,認為此與雙方先前發生性行為時並無不同,其無強制證人丙○發生性交行為之辯解,難謂無據,應足採信。

㈥基上各情,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涉有強制猥褻、性交犯行,而被告始終堅詞否認,依卷內現有事證觀之,除證人丙○於警詢、本院審理中所為指訴外,固有提出前開錄音檔予以佐憑,然可否忽略被告、證人丙○間案發前之往來狀況、曾有親密行為等情,僅憑證人丙○於該段錄音期間口出「不要」、「手拿開」等語,即認被告知悉證人丙○不願與其發生猥褻、性交行為,而排除被告誤解證人丙○之意並誤認為調情之可能,確屬有疑,則檢察官所舉證人丙○於本案偵審期間之證述內容,既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其指訴之真實性,且證人丙○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述尚有前揭可議之處,要難作為認定被告涉有強制猥褻、性交犯行之明確依憑,而對被告驟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責相繩。

㈦末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而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者,無再調查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固請求向全民健康保險局函詢證人丙○的就診紀錄,以證明在被告與證人丙○相處的一年多時間裡,證人丙○就有多次至精神科就診,而非只有一次(本院不公開卷第119 、123 頁),然本院認依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被訴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行,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已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憑,自無從率予摒棄不採。

而依舉證分配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然檢察官並未積極舉證被告確有被訴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行,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對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有該等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疑義,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涉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行之確信,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附表(被告與證人丙○之LINE對話紀錄節錄內容):
編號 訊息日期、時間(民國) 訊息內容 1 110年5月30日晚間8時10分至8時14分(本院不公開卷第19頁) 證人丙○:需要我哄哄你 記得要講出來喔 被告:吃老二比較快 被告:(貼圖) 證人丙○:(貼圖) 證人丙○:可惜囉 你不是我男友 證人丙○:你乖吼 2 110年6月3日晚間7時56分至晚間9時6分(本院不公開卷第25至29頁) 證人丙○:差不多 精神快被榨乾了 被告:累啊 被告:你是餓了吧 證人丙○:我只能說 證人丙○:我沒飽過囉 被告:嗚 被告:你不是那個來 證人丙○:(貼圖) 被告:那個來 被告:還想吃 被告:(貼圖) 證人丙○:沒有啊 證人丙○:想吃不想吃 我可以決定呀 被告:你不是那個來了 被告:(貼圖) 證人丙○:所以呢 被告:沒啊 被告:想說你是不是餓了 被告:(貼圖) 證人丙○:我一直都是餓的呀 證人丙○:不管那個來不來囉 被告:(貼圖) 被告:妳都沒說啊 證人丙○:說什麼 被告:說餓了 被告:叫我去找妳啊 被告:(貼圖) 證人丙○:所以不餓你就不找我了喔 被告:不是啊 被告:不餓我就忙完再去 被告:餓了我就在(按應為「再」)忙也要找時間去 被告:(貼圖) 被告:(貼圖) 證人丙○:我可以忍耐(表情符號) 被告:蛤 被告:還是我等下去一下 被告:(貼圖) 證人丙○:不要 被告:(貼圖) 被告:好吧沒事 證人丙○:但我好奇 被告:我也太忙了 被告:今天 被告:他們還在準備簽約 被告:我在等 證人丙○:你有闖過紅燈嗎 被告:不敢 證人丙○:現在? 被告:(貼圖) 證人丙○:髒髒嗎 被告:嗯啊還在公司, 證人丙○:那你應該很難想像我前任對我多不好了(表情符號) 被告:嗚怎了 被告:你說 證人丙○:闖紅燈不戴套 被告:妳不舒服還在硬闖哦? 證人丙○:恩(按應為「嗯」) 被告:這樣你很不舒服吧 被告:屙屙乖乖沒事 證人丙○:有時候還自己爽要我吃事後 證人丙○:吃事後很痛苦 被告:嗚 證人丙○:沒事啦 反正有其他人服務他了 被告:好哦沒事沒事秀秀 3 110年6月3日晚間9時9分至晚間9時17分(本院不公開卷第33至35頁) 被告:妳都吃不飽 被告:心疼 證人丙○:哀 被告:怎麼辦 被告:(貼圖) 被告:(貼圖) 證人丙○:你要是單身我就不會這麼顧慮了 證人丙○:每天吃爆你都沒問題 被告:現在還不是給你吃而已 被告:。

被告:(貼圖) 證人丙○:哎喔 證人丙○:你真的這麼乖嗎 被告:廢話 被告:我都要在公司 被告:最後離開 證人丙○:那下次可不可以不要亂摸摸了 證人丙○:可以乖乖嗎 被告:妳不要反抗 被告:(貼圖) 證人丙○:那你還是摸了啊 證人丙○:傻眼 被告:感覺你就想要咩 證人丙○:沒 被告:嘴巴一直說不要 證人丙○:有 被告:身體 被告:。



被告:很想要 證人丙○:想 但我心裡過不去啦 證人丙○:很煩誒 被告:一直都是這樣啊 被告:不用想太多 證人丙○:不要 被告:蛤 證人丙○:想多一點才不會被你這變態騙 被告:傻眼 被告:騙你幹嘛無言 證人丙○:說好不摸的 被告:我光餵飽妳我就要盡全力了 證人丙○:騙我 被告:怕妳餓 證人丙○:真的要完全餵飽我 證人丙○:妳可能沒辦法回家 被告:真的哦 證人丙○:不要挑戰 被告:找一天住妳那 被告:可以挑戰 被告:(貼圖) 證人丙○:這麼願意喔 被告:想試試怎樣你才會飽 被告:(貼圖) 證人丙○:我怕正宮查勤啊 證人丙○:別鬧 證人丙○:你鬧家庭革命就不好了 被告:之後再說吧 證人丙○:(貼圖) 4 110年12月30日晚間8點53分至晚間9時10分(本院不公開卷第57至59頁) 被告:好煩哦 證人丙○:幹嘛 被告:我好多事情要想 證人丙○:什麼事 被告:為什麼一直想到色色的是(按應為「事」) 被告:幹好煩 被告:還有救嗎? 被告:(貼圖) 證人丙○:蛤 證人丙○:還是你希望我跟你保持距離比較好? 被告:沒事 被告:我自己快快調整好哈 被告:好慘喔 被告:(貼圖) 證人丙○:你幹嘛不帶你女朋友去浪漫一下 證人丙○:哈哈 證人丙○:跨年你們沒有安排? 被告:(已收回訊息) ……(略) 被告:我會不會不小心 被告:離你太近 被告:嗚 被告:(貼圖) 證人丙○:你擔心就不要呀 5 111年1月6日下午2時57分至下午3時1分(本院不公開卷第77頁) 證人丙○:認真想跟你面試看看 證人丙○:感覺很有趣 被告:等你有空再去你家找你啦我好累噢那你買好大餐 被告:晚餐你家吃 被告:我在約談你 被告:下雨了嗚 被告:台中 證人丙○:那你可以保證來 不能壞壞嗎 被告:恩恩(按應為「嗯」) 被告:乖乖 證人丙○:再一次就把你踢出去喔(表情符號) 被告:。


被告:傻眼 證人丙○:用默默的腳 被告:不壞就不壞 被告:我自己打手槍打到死 6 111年2月7日下午2時17分至晚間6時53分(本院不公開卷第141至149頁) 證人丙○:我弟也在耶 證人丙○:你要來喔哈 被告:傻眼 被告:那看來不行了 被告:哈 證人丙○:看來我逃過一次安全危機了 證人丙○:(貼圖) 被告:哈 證人丙○:哎 真是 被告:哭哭 證人丙○:不然你都找我壞壞 被告:哪有 證人丙○:因為你的良心在我這 證人丙○:(傳送照片) 被告:酷ㄟ 證人丙○:你摸不到你的良心 證人丙○:哈 被告:你弟跟你回來是怎樣啊 被告:(貼圖) 證人丙○:哈他幹嘛不能來喔 被告:好吧 被告:算啦嗚 被告:又不能找你了 ……(略) 證人丙○:我們來協定一下 證人丙○:哈 被告:怎說 證人丙○:你之後又壞壞 該怎麼辦呢 被告:給你壞壞回來 證人丙○:... 被告:(貼圖) 被告:(貼圖) 被告:(貼圖) 被告:(貼圖) 證人丙○:(貼圖) 證人丙○:(貼圖) 被告:要讓我找你喔 被告:是嗎? 證人丙○:沒啊 證人丙○:我怕你又說一半的感覺不舒服 被告:。

被告:妳又沒空讓我找嗚 證人丙○:因為妳找我就壞壞啊 證人丙○:(貼圖) 被告:哪有 證人丙○:(傳送照片) 證人丙○:看著你的良心說話 證人丙○:哼 證人丙○:算了:( 被告:幹嘛呀在忙呀 被告:我很乖啊 證人丙○:很好 被告:(貼圖) 證人丙○:好好上班 被告:你又不見我 證人丙○:改天啦 證人丙○:你乖 送你一張照片 被告:(貼圖) 證人丙○:要嗎 被告:好呀 證人丙○:我以前外拍的照片 被告:看看 證人丙○:我找一下 證人丙○:(已收回訊息) 被告:(貼圖) 被告:壞壞 證人丙○:哈 被告:讓我很想壞壞 被告:嗚 被告:你太壞了 被告:今天釉(按應為「又」)不讓我見 被告:還要欺負我呀 被告:(表情符號) 證人丙○:其實還有一組在浴室倒茶的照片 被告:我看 證人丙○:那一組比較美 被告:吼已經硬了 證人丙○:但攝影師沒給我 被告:甘(按應為「幹」) 證人丙○:很可惜 證人丙○:兩年前拍的 證人丙○:但後來變態太多就不敢再拍了 被告:嗯嗯 被告:怕被強姦。

被告:嗚 被告:變態好多 證人丙○:真的 被告:你好壞讓我好想要喲 被告:今天又不給我 被告:要我回家打好幾次手槍。



證人丙○:比基尼還好吧 我又沒露什麼(表情符號) 被告:哼 被告:要不要給我見啊呀今天不回去了 被告:叫弟弟回去 被告:(表情符號) 證人丙○:不要啦 被告:嗚 證人丙○:不然又要被家人唸了 被告:不會吧 被告:不回苗栗還好吧 ……(略) 被告:你要不要晚上乖乖留下來呀 證人丙○:今天真的不行啦 被告:嗚傻眼喵喵 證人丙○:留下來你就真的會對我壞壞啦 證人丙○:保命保命 被告:哼哼 被告:你又不留 證人丙○:改天改天 被告:(貼圖) 被告:好痛苦好慘 證人丙○:(貼圖) 被告:嗚 證人丙○:我們先冷靜冷靜 被告:慘慘 被告:不要冷靜 證人丙○:不要那麼色(表情符號) 被告:嗚 被告:沒辦法呀 被告:無奈 被告:你又要回去呀 證人丙○:明明給你很多福利了(表情符號) 證人丙○:不然你不珍惜 怎麼辦 7 111年2月11日下午4時25分至下午4時39分(本院不公開卷第159頁) 被告:我也累累 被告:回來幫我捏捏 被告:(貼圖) 證人丙○:不是侵入性的可以 被告:好啦快幫我捏捏 被告:嗚 被告:你也回去太久了吧 證人丙○:剛好卡苗栗有工作呀 被告:好吧無奈 證人丙○:嗚 被告:(貼圖) 8 111年2月11日晚間10時5分至晚間11時34分(本院不公開卷第167至173頁) 被告:說想你然後想到就很硬你會嚇死吧嗚 證人丙○:哈 證人丙○:不會 證人丙○:我們認識這麼久了 被告:真的嗎(表情符號) 證人丙○:都免疫了 被告:壓力不知道是不是開工 被告:特別壓力 被告:好想跟你 被告:超想那種耶 被告:(貼圖) 證人丙○:洩壓嗎 被告:想你押(按應為「呀」) 被告:你跟我每次做完有洩壓嗎? 證人丙○:我會空虛 證人丙○:尤其你走了以後 被告:我是喜歡 被告:(貼圖) 被告:跟妳 證人丙○:我又不是技巧超好 證人丙○:你好誇張 被告:就喜歡讓你舒服啊 被告:想盡情的跟妳不要停 被告:(貼圖) 證人丙○:這是讚美嗎 被告:是吧 被告:好想 被告:每次都盡情的 證人丙○:我蠻不懂的 被告:做到鄰居快聽到 被告:(貼圖) 證人丙○:對你來說 你閱歷的經驗 證人丙○:我應該很普通吧(表情符號) 被告:安心的感覺舒服的感覺 被告:滿足的感覺 被告:盡情的時候 被告:(貼圖) 證人丙○:安心??? 被告:恩(按應為「嗯」)呀 證人丙○:不是很懂 被告:我也不懂 證人丙○:但 謝謝(表情符號) 被告:反正舒服 被告:(貼圖) 被告:喜歡 被告:你飢渴不想停的樣子 被告:愛慘 證人丙○::(你很壞欸 被告:硬了 被告:。

被告:嗚 證人丙○:我會害羞 被告:(貼圖) 被告:很可愛呀 被告:盡情的叫我不停 被告:繼續 被告:舒服的樣子 被告:超愛 被告:(貼圖) 證人丙○:哀但是每一次結束 我都很空虛 被告:好想讓你看想著你硬硬的樣子喔 被告:秀秀 被告:不空需(按應為「虛」) 被告:盡情跟我做 被告:才不會空虛 證人丙○:不做就不空虛了 證人丙○:哈 被告:(貼圖) 被告:要盡情 被告:現在好硬 被告:好想射給你喲嗚 被告:(貼圖) 被告:(貼圖) 證人丙○:你朋友知道你很色嗎(表情符號) 被告:你朋友知道妳很色嗎? 證人丙○:當然不知道啊(表情符號) 證人丙○:我也很訝異 被告:哈訝異啥 證人丙○:沒事 被告:說說看 證人丙○:不要 被告:快拉 被告:你說 被告:拜託 證人丙○:你知道的已經很多了 被告:快說嗎? 被告:拜託 被告:現在好硬嗚 證人丙○:(貼圖) 被告:好想 被告:妳 被告:喜歡你在車上跟我做緊張的樣子 被告:(貼圖) 被告:塞滿滿 證人丙○:你 被告:愛慘阿 證人丙○:真的是... 被告:(貼圖) 證人丙○:以後你結婚 記得只能騷擾你老婆 證人丙○:知道沒 被告:沒有結婚都騷擾你 被告:(貼圖) 證人丙○:我只給我老公騷擾 被告:嗚 被告:想你了 被告:好想喔 被告:好煩 被告:好痛苦 證人丙○:你去冷靜冷靜 被告:想著你 被告:射出來嗎? 被告:(貼圖) 證人丙○:厲害了 如果我能控制你的想法 證人丙○:我要去當超人 被告:我想看你照片 被告:嗚 被告:想著你 證人丙○:之前有給你了呀 被告:其他的嗚 證人丙○:這麼珍貴的東西 被告:想要 被告:射給你 證人丙○:交換一下吧 你的非重點部位的照片 證人丙○:哈 被告:只有重點的哈 證人丙○:那拜拜(表情符號) 被告:(已收回訊息) 被告:好了 被告:在拍照 被告:昨天 證人丙○:(傳送照片) 被告:想射給你 證人丙○:小勞(按應為「老」)虎 被告:好煩喔 被告:以後都射給妳嗚 被告:想死妳了嗚 9 111年2月22日晚間9時56分至晚間10時17分(本院不公開卷第197頁) 證人丙○:難怪你每次都叫我捏 被告:(貼圖) 被告:妳有空在幫我捏捏 證人丙○:這麼重要的工作我升任的起嗎(表情符號) 證人丙○:而且每次捏都不正經(表情符號) 被告:乖乖 被告:等我整理完這些雜物 證人丙○:恩(按應為「嗯」)? 證人丙○:其實我不希望讓你覺得我是個會亂來的人 被告:沒事 10 111年4月1日晚間7時27分至晚間7時29分(本院不公開卷第285頁) 證人丙○:想要我的鹹濕照嗎(表情符號) 被告:。


證人丙○:快 證人丙○:說要 被告:不要 證人丙○:配合一下 證人丙○:(貼圖) 被告:愚人節 證人丙○:您已被踢出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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