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侵訴,96,2024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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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毓澤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張雅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且有證人甲男、甲○、丙男、代號AB000-A112206B、甲男之母、甲○之父、丙男之父之證述可證,並有診斷證明書、丙男裸體趴在被告身上之照片等相關書證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述,與證人甲男、甲○、丙男之證述相佐,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係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12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12年9月27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於112年11月8日、113年1月8日、113年3月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甲男、甲○、丙男均僅10餘歲,為滿足私慾,竟對年幼之被害人3人為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影響渠等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且被害人數非少,所涉罪刑重大,衡情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固請求准予具保代替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羈押之情形。

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請求,礙難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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