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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AB000-A111170(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B000-A111170對被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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