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侵附民,47,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代號AB000-A11171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代號AB000-A111713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
被 告 代號AB000-A111713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代號AB000-A111713A之父

代號AB000-A111713A之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