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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代號AB000-A111411之成年女子(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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