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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甲女 (代號AB000-A111153,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2年度侵訴字第000號判決判處罪刑,而此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就被告被訴於111年1月7日、2月28日、3月8日對於因醫療關係受自己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
然原告已於113年3月5日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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