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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甲女(代號AB000-A112165,姓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姓名住所詳卷)
甲女之母(代號AB000-A112165A,姓名住所詳卷)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93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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