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交易,46,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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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上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貳拾陸日壹壹貳年度原交易字第肆陸號就被告劉上亨過失傷害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6日,因被告劉上亨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被告劉上亨嗣後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案已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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