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金訴,156,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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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473、20998、27913、44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燕茹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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