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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柯旻諠
被 告 葉仁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曾全渝、陳怡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53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故不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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