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36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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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之吸食器2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子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1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22時許因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本件於112年1月4日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係在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應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分別檢驗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2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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