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15,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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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仁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6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伍伍公克,及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月19日13時40分許,在被告郭仁宗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5樓之1住處,查獲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5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郭仁宗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該案扣案之褐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325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50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41頁),足認扣案之褐色晶體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因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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