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2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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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附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及藥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分別:㈠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與臺灣大道686巷口,查獲被告賴建宇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599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

㈡於112年2月20日晚上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和樂商旅設計旅店前,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1個、藥勺1支(11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而被告因另案即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號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2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

又上開㈠、㈡之施用毒品案件,其施用時間係在另案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前,為該次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涵蓋,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1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69、878、1036號為不起訴處分。

另上開㈠部分所扣案之吸食器1組;

㈡部分所扣案之玻璃球1個、藥勺1支,經送驗後,均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103號鑑驗書、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影本附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賴建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1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69、878、1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緝163卷第7~9頁)。

而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藥勺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111年度保管字第5995號扣押物品清單、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3號鑑驗書、112年度保管字第2003號扣押物品清單、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前揭扣案物品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見毒偵4133卷第67、73、75頁,毒偵1036卷第53、59、61頁),是前揭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藥勺1支等物既附著有甲基安非他命且均難以離析,自均屬查獲之毒品無誤,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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