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25,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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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9、21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0點一0四八公克、0點00五五公克、0點二二五九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9、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1048公克、0.0055公克、0.225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第209、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080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2196卷第139頁)。

故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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