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4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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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7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美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76公克,扣存112年度安保字第515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美君所涉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認其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應為其前案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47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197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1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84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474卷第61-65、147、153頁),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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