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52,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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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肆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先後於民國109年12月6日19時20分許、111年9月13日19時許,分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506號房、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被告住處,查獲被告陳順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針筒3支及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書2紙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900306、0000000000號)2紙附卷足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3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06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卷第97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764號卷第185頁)各1份在卷可稽;

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3示),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764號卷第183頁)1份附卷可查;

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4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卷第107頁)1份附卷可稽,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誤,是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聲請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上開針筒及吸食器內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和針筒及吸食器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和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4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包 一、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⒊送驗淨重:0.0828公克 ⒋驗餘淨重:0.0766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⒊送驗淨重:0.6408公克 ⒋驗餘淨重:0.6313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06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卷第9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包 ⒈檢體類別:白色結晶2包總重4.0017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03公克 ⒉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備註: ⑴取編號1 ⑵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級毒品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764號卷第185頁) 3 針筒 3支 ⒈檢體類別:針筒3支(未秤重) ⒉檢驗結果: 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未檢出海洛因成分 ⒊備註: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級毒品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764號卷第183頁) 4 吸食器 1組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吸食器 ⒊送驗數量:乙組 ⒋驗餘數量:乙組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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