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5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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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386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06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70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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