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62,2023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0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3、284、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二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二五號、一一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八三號、一一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八四號、一一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八五號被告陳武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5號及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3、284、285號被告陳武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件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檢察官偵辦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⑴民國108年11月21日查扣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筆錄、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相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月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57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029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41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

⑵110年11月10日查扣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相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04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

⑶110年12月21日查扣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相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D0000000號毒物原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11年7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9420號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D0000000號毒物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

是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二)被告於112年3月30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5號及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3、284、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粉末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6公克) 108年度毒保字第497號 2 粉末2包、碎塊1包(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共1.86公克) 108年度毒保字第512號 3 透明晶體2包(編號3檢體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5.18公克) 108年度安保字第1501號 4 粉末2包(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0.93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4號 5 粉末2包(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15.29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62號 6 白色結晶6包(編號4號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8.012公克) 111年度安保字第33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