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66,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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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第23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第2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第2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68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第1752號毒偵卷第43頁、第2300號毒偵卷第105頁);

且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第1752號毒偵卷第80、85、112、198頁),堪以認定。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1.1508公克 驗餘淨重:1.1395公克 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683號鑑驗書(第1752號毒偵卷第43頁) ⒉111年度安保字第671號(第1752號毒偵卷第125頁)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4220公克 驗餘淨重:0.4162公克 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第2300號毒偵卷第105頁) ⒉111年度安保字第994號(第2300號毒偵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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