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76,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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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原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21、31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原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21、3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21、3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上開案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01號、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8號鑑驗書(見毒偵2421卷第179、287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01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餘數量:1.328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8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餘數量:1.323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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