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7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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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享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享富施用毒品案件,因執行觀察、勒戒期滿,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24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前淨重6.5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392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結果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自應就鑑驗所餘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毒品其包裝袋既分別沾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難以析離,亦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聲請駁回部分:聲請意旨聲請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全部沒收銷燬之。

但上開毒品既經鑑驗,鑑驗用罄部分已無從沒收銷燬之,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驗餘淨重陸點肆玖公克,含外包裝袋肆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3頁),鑑定結果: 送驗粉塊狀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6.51公克(驗餘淨重6.49公克、空包裝總重0.96公克),純度43.42%,純質淨重2.83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肆零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30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11頁)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0.3392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3240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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