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86,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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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一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為柒點捌伍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一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8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8日確定,於112年6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為0.8766公克、3.4866公克、3.4876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82號為附接受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11年2月8日起至112年6月7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7.8508公克),有該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80號鑑驗書1紙(見111年度緩字第589號卷第59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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