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8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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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伍肆柒公克、壹點貳捌陸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111年6月18日接獲民眾白良修報案,稱其於同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草叢中拾得黑色手提包1只,內有煙草2包,該扣案之煙草2包(112年度毒保字第229號),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111年6月18日接獲民眾白良修報案,稱其於同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草叢中拾得黑色手提包1只,內有煙草2包等物,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51號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

而扣案之菸草2包,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4547公克、1.286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8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81至8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另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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