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89,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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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楷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12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楷澄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1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蘋果圖示白色包裝6 包(指定鑑驗1 包,驗餘淨重0.9179公克,111 年度安保字第631 號),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75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1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500034、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1 至115 頁),屬違禁物無訛,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蘋果圖示白色包裝6包(含包裝袋6只) 總毛重14.03公克,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1.6763公克、驗餘淨重0.91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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