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93,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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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嘉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剪刀壹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嘉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6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剪刀1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傅嘉平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凌晨1時5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7月22日1時14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與福星北路交岔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扣得剪刀1把。

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犯行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5、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查獲扣案之剪刀1把(111年度保管字第1602號)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383號鑑驗書附卷可憑。

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剪刀1把,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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