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55,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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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永松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伍肆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永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1支,均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後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2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

是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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