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58,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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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貳柒公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琮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27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85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33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四、扣案之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個,送驗數量0.2755公克、驗餘淨重0.2727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33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55頁),是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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