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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愷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毒偵字第36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愷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聲沒卷第27頁)附卷可憑,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粉(含包裝袋) ◎編號:000000000 淨重:20.51公克 純質淨重:9.26公克 7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3年度毒保字第13560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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