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6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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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溢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1488號,112年度聲沒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溢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48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種類、重量及鑑驗結果均詳附表「鑑驗結果」欄),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鑑驗結果」欄之鑑定機關鑑驗結果,檢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鑑驗結果詳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488號卷第99至100頁),均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大麻3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0.751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10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0.787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07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0.527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95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20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15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2年度毒保字第134號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12年度安保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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