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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運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4號、第235號、第24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運盛於㈠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與環中路之交岔路口,因違規駕駛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即附表編號1、2所示,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㈡111年7月14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1段與福龍街之交岔路口,因違規駕駛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即附表編號3所示,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4號、第235號、第240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即附表編號1、3),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5號鑑驗書、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9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即附表編號2),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5號鑑驗書在卷可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35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強制戒治後,於112年10月6日釋放出所,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4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41號、第242號、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5號鑑驗書1紙(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10號偵查卷〈下稱偵2110卷〉第179頁)存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5號鑑驗書1紙(見偵2110卷第179頁)在卷可參;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91號鑑驗書1紙(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3013號偵查卷〈下稱核交3013卷〉第11頁)在卷可稽,又因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殘渣袋1只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 1支 廖運盛 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見偵2110卷第1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5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烏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10卷第89頁)。
2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 1只 廖運盛 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2110卷第1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5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烏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110卷第89頁)。
3 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 1支 廖運盛 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見核交3013卷第1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91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55號偵查卷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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