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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峻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56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峻傑因涉犯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6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2月9日確定,並於112年12月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尼古丁成份,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而以111年度偵字第356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12月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2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且於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尼古丁成分,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該物品為被告所有,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8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私運夾藏未申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4月13日北普竹字第1111019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運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份(見偵字卷第35頁、第51頁、第53頁、第55至第56頁)在卷供參,足認本件扣案之上開物品,係屬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思博瑞SPRINGTIME(百香果)3%之電子煙彈 2包(1包3支) 2 思博瑞SPRINGTIME(荔枝)3%之電子煙彈 1包(1包3支) 3 思博瑞SPRINGTIME(冰封橘汽)3%之電子煙彈 1包(1包3支) 4 思博瑞SPRINGTIME(青蘋果)3%之電子煙彈 1包(1包3支) 5 思博瑞SPRINGTIME(濃郁抹茶)3%之電子煙彈 1包(1包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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