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9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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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吸食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供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見毒偵緝卷第89、90頁)。

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112年1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4480號卷第309頁);

又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是以扣案之吸食器,既有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吸食器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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