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21,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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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梅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梅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7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4日確定,112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現扣案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並經鑑定屬實,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7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3月4日確定,至112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日煙國際(亞太)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TW000000-HK47734號函文、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影本、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影本2份、扣案物品(香菸)照片5張等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MEVIUS ORIGINAL BLUE 商標之香菸 45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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