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2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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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語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79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1644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盧語喬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9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12日確定,112年5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1年度保管字第24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語喬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9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屬實。

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11年度保管字第2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321-323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徐宏昇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蝦皮購物網站網頁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1268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3月28日保二(刑二)字第1110420067號函暨職務報告及網頁資料等附卷可憑(偵卷第25-30、32-173、177-213、221-260、361-371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三麗鷗商標吊飾 136件 2 仿冒三麗鷗商標耳環 4套 3 仿冒森克斯商標吊飾 28件 4 仿冒森克斯商標耳環 1套 5 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飾 20件 6 仿冒哆啦A夢商標耳環 2套 7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 28件 8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耳環 6套 9 仿冒LINE商標吊飾 9件 10 仿冒寶可夢商標吊飾 33件 11 仿冒哆啦A夢商標行李吊牌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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