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23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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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昇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2283號、第24759號、第25158號、第26884號、第27467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昇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283號、第24759號、第25158號、第26884號、第27467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2月17日確定,105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283號、第24759號,第25158號、第26884號、第27467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36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5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同署書記官擬報結緩起訴處分案報告書附卷可稽。

(二)本件扣案之共計15萬元,為被告所有,供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調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保管字第5002號、103年度貴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堪以認定,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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