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24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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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瑞斌


楊淑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袋子壹件,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瑞斌、楊淑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0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確定,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仿冒「ADIDAS」商標之袋子1件(詳111年度偵字第38201號卷第143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42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760元(詳111年度偵字第38201號卷第137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4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曹瑞斌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另扣案之840元(詳111年度偵字第38201號卷第153頁,111年度扣保字第128號扣押物品清單),則係被告楊淑媚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曹瑞斌、楊淑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0月14日確定,於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而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袋子1件,係屬仿冒之商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件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檢察官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此扣案物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之現金1,760元部分,被告曹瑞斌於警詢中雖供稱其本件獲利1,760元等語,並已自動繳回1,760元予警扣案(見偵卷第31、124、137頁);

另扣案之現金840元部分,被告楊淑媚於警詢中則供稱其本件獲利840元等語,並已自動繳回840元予警扣案(見偵卷第23、116、153頁),惟查被告曹瑞斌、楊淑媚於偵查中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6萬元完畢,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一)狀暨檢附和解契約書各1份(見偵卷第157至159頁)在卷可考,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仍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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