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1022,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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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19時前某時許,透過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柯明昇」之名義,公然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貼文下,標記告訴人蔡東成之臉書暱稱「Tung Cheng Tsai」,並公然辱罵「你媽跟別的男人生下的你」、「你媽討客兄」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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