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1039,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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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暘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暘蕣為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滷味攤老闆,告訴人蔡豐澤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9時30分許,前往該滷味攤消費時,與被告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向告訴人辱罵「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地位及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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