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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武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沈武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武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被告「處有期徒刑叁月」部分,依法得易科罰金,有漏載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之顯然錯誤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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