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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岷
選任辯護人 廖珮羽律師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16日上午10時宣判。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東榮於113年3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81號返還所有權事件中達成和解,惟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5月7日始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被告被訴侵占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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