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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田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黃金田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該監所附設培德醫院內科醫師意見回覆:被告入監前曾有草屯療養住院診斷為其他非物質或生理狀況所致之精神疾患。
入監後於中所與中監精神科門診藥物控制,並且有潛伏期梅毒。
目前在培德醫院因肺炎、急性腎衰竭住院中,與住院前皆意識清醒,但嚴重譫妄,有暴力傾向,完全無法溝通,且至本院裁定前其精神狀況均未改善等情,有該監所112年10月26日函文及所附被告於該監所附設培德醫院之病歷資料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1至109頁),足徵被告顯已心神喪失,無法實質進行審判程序。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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