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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邵輝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石岡辦事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77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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