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2596,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NIKE、NEW BALANCE運動鞋各壹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謝明秋於民國111年10月8日凌晨3時25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歐陽儀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時,見歐陽儀所有、放置該處門口之NIKE運動鞋1雙、NEW BALANCE運動鞋1雙(總價值新臺幣〈下同〉6,000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接續竊取上開運動鞋2雙,得手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二、案經歐陽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7頁、第11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歐陽儀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9—61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5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6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罪數:被告竊取NIKE、NEW BALANCE運動鞋各1雙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決判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於111年3月23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2、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不知警惕,故意再犯本案罪質相同之竊盜犯行,足見上開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案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就被告本案犯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係因有機可乘而心生歹念,無故竊取他人財物,此種投機心態殊不可取;

兼衡被告所竊物品之價值共約6,000元;

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財物損失;

又被告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構成累犯者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佳;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9頁)、告訴人就科刑範圍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竊取之NIKE、NEW BALANCE運動鞋各1雙,為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供稱已丟棄(見本院卷第119頁),堪認該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