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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930號、第36503號、第38932號),且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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