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314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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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秋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秋蘭與蔡振嘉、告訴人高惠玲為鄰居,因不滿蔡振嘉、告訴人高惠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2時21分至26分間,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前,點燃蚊香,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鐵製蚊香盒扔向上開住處鐵捲門共8次,致該鐵捲門多處凹陷而損壞該物品外觀完整及美觀之效能,足以生損害於蔡振嘉、告訴人高惠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112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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