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3510,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清樹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陳致豫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至26頁、第2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