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3568,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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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56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峯



選任辯護人吳建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884號、第5493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80號、第2881號、第2882號、第2883號、第2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信峯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自113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14號判決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7月19日起借提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8日函暨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自113年7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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