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緝,244,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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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緝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隆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昌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吳昌隆(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於當時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之上訴人,上訴人嗣經轉至法務部○○○○○○○○○○○○○○○○○○)執行,並於113年1月3日透過臺北分監長官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

然前開上訴狀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后補」,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則依前述規定,自應裁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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