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智易,46,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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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娣螢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娣螢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均明知「汽車防塵罩」商品影片係邑佳行銷有限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下稱本案影片),竟未經告訴人邑佳行銷有限公司許可,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申設「s4868d2404」帳號(下稱本案帳號),再由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5日前某時,使用手機或電腦連結上網際網路,以翻拍之方式非法重製本案影片,並以被告所有之本案帳號開設「汽車防塵罩」賣場並張貼本案影片,供不特定人在蝦皮頁面上瀏覽,以利行銷販售汽車防塵罩產品,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董事周宏欽於網路瀏覽,發現上開賣場,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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