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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第450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文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內褲及衣服共貳佰伍拾參件,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文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犯罪事實:被告謝文中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並均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並分別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如附表所示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惟謝文中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之不詳賣家,購得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後而輸入臺灣,並在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下,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在其經營位在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1段旱溪夜市攤位,供不特定顧客購買,以此方式輸入、陳列、販賣,而侵害前開商標權,迄至112年3月8日遭查獲止,共販賣至少63件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獲利至少新臺幣(下同)5000元。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
㈢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
㈣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1份。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所為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本件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為前揭犯行,犯罪時間緊接,犯罪地點均相同,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上應認僅有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五、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透過在夜市設攤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告訴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已成立和解,兼衡被告輸入之數量、販賣時間、數量;
另被告無經有罪判決之前案紀錄(詳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自陳學歷是國中畢業,目前和父母、妻子及女兒同住,需要照顧年邁父母,現在從事打零工,經濟狀況入不敷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認犯行,與部分告訴人成立和解,尚可見其有悔意,則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是以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七、沒收部分: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內褲、衣服合計共253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但賠償告訴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的金額已逾5000元,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被告賠付之金額已超過其所得之金額,可認已無實際所得,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核准得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扣侵權物 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提告) 內褲 寶可夢內褲16件 0 00000000 00000000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提告) 內褲 佩佩豬內褲48件 0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T恤、褲子 哆啦A夢衣服8件、哆啦A夢褲子7件 0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童裝、外衣褲 蠟筆小新衣服5件、蠟筆小新褲子5件 &ZZZZ; 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內褲 HELLO KITTY內褲144件 &ZZZZ; 0 00000000 內褲 MY MELODY內褲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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